幼儿园里受伤 4岁儿一审获赔6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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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6:20 辽沈晚报 | |||||||||
本报葫芦岛消息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葫芦岛市4岁儿童小文(化名)从幼儿园回家,被爷爷奶奶发现身上有伤,在多次找幼儿园协商未果后,最终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由于幼儿园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幼儿园的上级单位某实业公司给付小文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688.79元,同时驳回了小文要求索赔5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15日,小文奶奶报警称,小文在幼儿园被老师殴打,派出所调查后没有处理结果。在此期间,小文共花费医疗费用568.79元,交通费120元,合计688.79元。小文家人多次找幼儿园及幼儿园的上级单位某实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最终未能协商解决。 法院认为,小文入托幼儿园,幼儿园就该承担起看护的义务,在小文身体受到损伤时,应立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由于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小文的损伤是在幼儿园看护时间以外造成的,对此损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小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幼儿园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该由其上级单位某实业公司承担。因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幼儿园的上级单位某实业公司给付小文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688.79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某实业公司承担。 (感谢龙港区法院李娜提供线索) (记者电话0429-8109292) (编辑短信d19+空格+您对本文的观点发送到95886718参与抽奖,每条0.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