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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补助总额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6:36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咸春玲)今天从省卫生厅获悉,从今年起,我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试点县实行“以市为单位、分类确定标准”的补助办法,其中,济南市参合农民可享受到每人每年8元的省级财政补助。

  从今年起,我省被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中央财政补助政策,我省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省
级试点县实行“以市为单位、分类确定标准”的补助办法。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等5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5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市县两级财政要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补助总额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省财政将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和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市级。

  据了解,从2003年开始,我省分三批启动了46个省级试点县,15个设区的市在49个县(市)区的396个乡镇开展了市级试点工作。截至目前,省、市两级试点覆盖农村人口2863万,占全省农村人口总数的46%。从今年起,省财政对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市为单位、整体核查”的管理办法。凡实际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数额不符及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未完全到位的,一律扣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扣压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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