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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交通事故赔偿下月执行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6:36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郭世锋 通讯员祁亚萍)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于近日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该标准规定,我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涉及赔偿依据数字如下: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
744.80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358元,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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