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穿虚假“外衣”要挨重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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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6:51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药品稽查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确定五项重点内容。这五项重点内容是: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药品的通用名称未用中文显著标示的或不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药品包装内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及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的;药品同时有商品名称时,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小于1:2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据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另外,《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增加了警示语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药品违法宣传常穿四件虚假“外衣” 未经审批非法包装 案例:湖南汉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磨汤口服液包装盒上面有商标、通用名、规格、厂家等,乍看上去,与普通的药品包装没什么两样,但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查才知道,这个包装根本没有经过审批、备案,属于非法包装。 点评:根据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一些企业故意篡改经过审批的包装,甚至使用未经审批的包装,目的就是为了进行虚假宣传,蒙骗消费者。 篡改包装夸大疗效 案例:治咽喉炎、口腔炎的冬凌草片能抗癌吗?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可以。由这家药厂生产的冬凌草片包装上,[功能主治]一栏中赫然标着“试用于抗癌”。经查,这一适应症已超出规定范围。 点评:每一种药品都有其特定的功效和作用。国家在审批药品时,对所有药品都规定有明确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药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药品标准制售药品,否则就可能延误诊断治疗,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为了严惩夸大疗效的违法行为,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一律按假药论处。 故意回避不良反应 案例:商丘恒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立竿见影”牌清肝片,无论在包装标签上,还是说明书上都找不到[不良反应][禁忌症]这些国家规定必须注明的项目。 点评:“凡药三分毒”,不良反应是药品固有的属性。为了趋利避害,科学指导公众合理用药,国家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内容;由于尺寸原因不能全部注明的,也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同时要在包装标签上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但是,一些厂家为了糊弄消费者,故意不在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不良反应和禁忌症,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 表里不一混淆视听 案例:从外包装看,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止咳句号”牌愈美分散片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打开外包装一看,人们还以为厂家装错了药,内外包装根本不一样,“维康生化”被显著标注在内包装上,“止咳句号”“愈美分散片”等名称却不见了。 点评:国家规定,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换句话说,药品包装必须表里如一。这是为了保障患者用药时不致发生吃错药危险的重要措施。但是,一些企业却给同一种药品穿上样式不同的衣服,牺牲的却是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据新华社 ■新闻链接四招识破药名“障眼法” 一.比大小。同一种药品的同一个包装上,其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例如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慢性鼻炎、鼻窦炎的药,商品名是“窍通”,通用名是“辛芳鼻炎胶囊”。在其产品包装上“窍通”两个字足有“辛芳鼻炎胶囊”6个字的3倍大,属违法行为。 二.看颜色。药品商品名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例如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中成药,商品名是“父生娃”,通用名是“补肾丸”。在其产品包装上“父生娃”为深蓝色,而“补肾丸”为浅灰色,属违法行为。 三.对背景。药品通用名应当使用黑色或白色字,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例如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生产的一种儿科用药,通用名是“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其在产品包装上为红色,而背景为粉红色,属违法行为。 四.辨字体。药品通用名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例如吉林省大峻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糖尿病的药物,通用名是“甘露消渴胶囊”,其在产品包装上的字体有阴影,属违法行为。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