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轮再就业政策启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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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8:07 贵州日报 | |||||||||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金黔在线讯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5年底前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3、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6、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第1至第6类人员,享受所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第7类人员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上述人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第1至第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从事灵活就业后,向原发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并且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第1至第6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和服务性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及国有改制企业中需要安置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0%。作者:李洪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