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今年新增2000受益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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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9:02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王月】昨天,本报刊发了《建设部回应廉租房五大焦点》的消息后,引起了居民的强烈关注。记者昨天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 2004年 7月本市正式开始接受廉租房配租申请至今,全市已经有 1327户“双困”家庭符合廉租房配租条件。今年本市还将向 2000户拆迁“双困”家庭提供廉租房,其租金价格仍保持 1元 /平方米。 今年租金仍是 1元 /平方米
据了解, 2006年度的廉租住房继续去年的租金标准,仍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进行评定。据介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 1元,是廉租住房租金的起评标准,而不是平均租金水平。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最低等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 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之所以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考虑到配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廉租住房租金比现行公房租金 1.59元的平均水平低 40%左右,物业管理费则比目前同等住宅小区平均收费水平低 44%。 条件有改善 6个月内腾退住房 为确保真正让低保户受益的原则,廉租房具有退出机制。对于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含在承租期限内的家庭),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 6个月内腾退住房。 对于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如在第 12个月内仍未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300%收取房租。如在第 24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办责令其退房。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应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骗租廉租房予以收回 据了解,本市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分配等程序。如果出现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配租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办收回;对情节恶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房委办的复核、摇号、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诉。 责任编辑:孙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