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9:5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最新出台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被安排的残疾人应当具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无业三个条件。
该《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里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了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每安排1人作为2人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