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游港澳须单位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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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3:34 江南都市报 | |||||||||
目的是防止贪官卷款外逃4月20日前各单位上报人员信息 本报讯记者谢俊报道:南昌港澳个人游获国家批准后,南昌市常住居民只要凭户口薄、身份证即可办理赴港澳旅游。 但是,记者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港澳个人游,仍需出具单位意见。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获悉,我省转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要求对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就意味 着,南昌获准开放港澳个人游后,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港澳个人游,仍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我省省市直机关、中央驻赣单位以及 企事业单位,被列入国家工作人员报备范围的人员信息已经报送出入境管理部门,并入库国家工作人员数据库。 而此次要求,各单位将2003年底到现在新增、删减、变动工作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 )的,或还没有报送国家工作人员数据库的工作人员信息,在4月20日之前以报表和磁盘的形式报于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而今后每年要增、删、改的有关人员信息数据,要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报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 所在单位负责。 该负责人称,此举是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特别是针对涉权、涉财、涉密等国家工作人员,有利于制 止贪官卷款、转移资金外逃等。 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在职的副县(处)级 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