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银行科长挪用公款3000万元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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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5:22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4月11日电(记者 任硌)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市分行直属支行财务科原科长兼专署街分理处主任刘玉峰,宜宾市万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万聪被控挪用公款3000余万元及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玉峰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万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8年2月至2000年1月,被告人王万聪在被告人刘玉峰任农行宜宾市分行专署街分理处坐班主任、分行直属支行财务科长兼专署街分理处主任期间,与刘玉峰共谋,利用刘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农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同城行处往来贷方交换票据清单及进账单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供王万聪使用。至2000年案发为止,两人共谋挪用公款累计金额2765万元,刘玉峰个人挪用公款300万元。此外,被告人刘玉峰还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玉峰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多次共同挪用国有银行公款共2765万元、个人挪用公款共300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在一审宣判前还有226万元未归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1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万聪作为挪出公款的使用人,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事前与挪用人共谋,并提供到帐银行和单位帐号,参与挪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多次挪用,属情节严重;至一审宣判前,其使用的赃款已经全部退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万聪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该院依据查明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