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老“东家”获刑八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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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5:33 深圳晚报 | |||||||||
以掌握公司商业秘密要挟 敲诈老“东家”获刑八个月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一男子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又回过头来以掌握商业秘密为要挟进行敲诈,最终将自己送进了法网。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男子
2005年7月,这名朱姓男子离开工作单位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后,因对之前该公司的工作安排及公司负责人魏某不满,决定敲诈魏某。同年9月15日,朱某制作了一封敲诈信,声称自己手上掌握公司的客户资料、商品结算单等商业秘密,以向同行业其他公司提供该商业秘密为要挟,要求魏某将人民币3万~5万元汇入其以“吴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将两份商品结算价单连同该勒索信以快递形式寄给了魏某。随后,朱某多次向魏某发出电子邮件,继续向魏某施压,并将勒索金额降至28800元。魏某报警,同月28日,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