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文涉黑犯罪组织主犯被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6:28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4月11日电(记者 郭立) 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11日透露,2006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文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李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1月以来,李文纠集刘波、刘军、蒋文岭、李小芬(女)、周明军、杜万春以及李勇、任昭义、邹禾、陈向阳(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在重庆市九
2005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李小芬、刘军、周明军及任昭义等人在“极地酒廊”楼下的夜市商摊,因琐事与顾客时弘发生争吵,李文得知后赶到现场,持砍刀对谢华进行砍杀,周明军、任昭义等人也持砍刀砍杀谢华,将谢华砍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 据悉,主犯李文被判死刑的同时,其余六名同犯别被判处八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案犯赔偿被害人及被害死者亲属11035元至141404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