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将实行月报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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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7: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记者 周婷玉)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印发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最后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办法要求,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要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
办法同时指出,广电总局要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另外,办法还列出了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应提交的文字材料:完整填写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统一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所报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