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政厅一名副处长挪用儿童收养费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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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23:57 安徽市场报 | |||||||||
市场报讯 (姚维家 王春燕 记者 雷强) “我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纪,便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做了,但没想到这是犯罪,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 昨日上午,利用职务之便将交由自己保管的230名被收养孩子的163500元收养费中的119040元用于个人炒股的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兼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刘继群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进行了忏悔。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
据指控,2003年10月14日至2004年1月7日,刘继群在担任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该中心财会人员辞职,由开票员余某某代收230名被收养孩子的收养费,其中38名孩子登记费、资料费、照相费、纪念品费用共计44460元;192名孩子纪念品费用共计119040元;共计收取163500元。刘继群要求余某某将收取的现金交给自己保管,并写收条给余某某。此后,刘继群将其中的110800元用于个人买卖股票,进行营业活动直至案发才归还全部公款。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刘继群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