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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与法律的形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0:00 东南早报

  □苏丽艳

  “穿便服,家人看到会好受一点,我自己也不会那么尴尬。”也许,从被告人口中说出的这句最朴实的话,恰好在某个方面最生动地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实质和宗旨,在法学上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着
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比较抽象。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里所说的,其实也是法律的形式正义的重要性。

  据形式正义的要求,裁判者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并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正如厦门中院副院长黄小民所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一些权利,诸如人身自由等受到限制外,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受的权利与正常人无别。

  那么,这些与常人无别的权利如何得到实现呢?简单如穿衣,如果犯罪嫌疑人出庭必穿囚服,极有可能给参与庭审的人们一种心理暗示:他已经是一名囚犯了!被告人最简单、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便也受到剥夺。

  而让接受审判的刑事被告人穿着便服出庭,这种人性化的制度,其实就是对刑事被告人的利益充分“尊重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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