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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 上法庭始知是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1: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我不懂法律,直到今天我才知道,我的行为确实是犯法行为。”昨天上午,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原主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接受审理时如是说。

  据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14日至2004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该中心财会人员辞职,由开票员余
某某代收230名被收养孩子的收养费共计人民币163500元。刘某某要求余某某将收取的现金交由自己保管,并写收条给余某某。此后,刘某某不按照规定将公款交到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结算中心账上,而将其中的110800元公款用于个人买卖股票,直至案发才归还全部公款。

  该案将择日宣判。

  (庐剑姚维家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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