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炒股 上法庭始知是犯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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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1: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我不懂法律,直到今天我才知道,我的行为确实是犯法行为。”昨天上午,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原主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接受审理时如是说。 据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14日至2004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安徽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该中心财会人员辞职,由开票员余
该案将择日宣判。 (庐剑姚维家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