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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租赁双方要登记备案市公安局和市房产住宅局联合整治出租房屋市场,非法出租房屋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07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秦雷 记者 王履臻)日前,市公安局和市房产住宅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依法对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进行登记备案,联合整治出租房屋市场。

  不办房屋租赁登记将受查处

  据了解,除营业性的旅馆业外,凡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租赁房屋当事人双方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市公安局和市房产住宅局将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协管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依法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检查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治安责任登记手续的、非法转租的、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件或法律限制租赁的行为,以及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非法出租房屋最高罚5万

  据了解,对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拒不办理《房屋租赁证》、不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和不申领《暂住证》的行为将视为非法租赁房屋,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租赁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30日内必须登记备案

  据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至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承租人属暂住人口的,要申领《暂住证》。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租赁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不得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盗窃、窝赃、诈骗、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立即注销《房屋租赁证》,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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