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霸王条款”引发的种种消费纠纷工商重点整治“最终解释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07 哈尔滨日报 | |||||||||
哈报网讯(记者 张鸣霄)目前,在哈尔滨市商家的商业广告、宣传单、贵宾卡、赠券上,经常可见“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日前,工商部门将商家单方享有的“最终解释权”列为“霸王条款”,并对其进行重点整治。 据了解,目前商家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已发展成为行业惯例。据省工商局抽查,仅5日和6日哈尔滨市商业广告中,规定商家拥有“最终解
省工商局市场处骆传民副处长介绍,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做法属违法行为。消费者参加商家的营销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商家形成合同关系。商家的商业广告、贵宾卡、赠券等符合要约条件视为格式条款。《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格式条款不准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商家的解释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不能成为最终解释。《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据悉,4日,省工商局已发布通告,要求包括规定商家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要限期10天内整改,拒不改正的要给予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