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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优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免收其16项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07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于基祥 记者 王媛)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共涉及5个部门16项收费。

  《通知》指出,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
限最长不超过3年,去年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黑龙江省的5个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共免收16项费用。

  免收的16项收费项目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集贸市场管理费

  经济合同鉴证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个体工商户ID卡费

  《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

  卫生质量检验费

  预防性体检费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卫生监督健康IC卡工本费

  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鉴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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