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车辆过路费价格调整未经听证遭质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柱)从4月10日零时起,四川全省收费公路开始执行车辆通行费及车型分类新标准。按照此标准,四川境内小型轿车(一、二类车)的过路费有了一定幅度上涨,而三、四、五类货车的过路费则有所下降。这一标准遭众多小型车车主质疑:如此大范围的过路费调整,为何未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 根据新标准,小型车在高速公路的整体通行收费价提高16.7%,在一级公路上涨25
有关人士称,上述标准的出台经历了两年多时间的专门研究,是反复测算的结果,省物价、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并已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然而,小型车车主们对这种“升小降大”的调整提出质疑。目前,成都的小车保有量大约130万辆左右,而货车只有5万辆左右。许多车主认为,涉及这么大范围“群体利益”的收费价格调整,应该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听证。他们说,现在的电价、气价、水价的调整都要经过听证,为什么道路通行费价格调整就不进行听证? “并不是所有收费标准调整都需要走听证会程序。”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负责人答复称,此次是对车型分类和收费价格折算系数的调整,而不是全面上调收费标准,不属于听证范围。如果仅仅考虑某部分群体的利益,肯定什么方案也制订不出来。对于“升小降大”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国家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是要促进运输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发展。 “涉及群体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听证显然是不对的。”成都市政协委员古凤阳律师说,《价格法》规定:制订关于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据此可以看出,新标准少了“听证”这一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