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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刑事被告人出庭可自由着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25 重庆晚报

  厦门法院相关人士昨日表示,从即日起,厦门市法院以后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时不必再统一穿着看守所的服装,都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小民介绍,《刑事讼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是刑事被告人过去穿着倾向标志十分明显的服装出庭受审,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至少人们无法由此产
生出一种“无罪”的认识。所以,让他们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

  据中新社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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