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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假冒产品应辨明是否恶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40 新闻晨报

  针对国际上出现的一些从严处罚携带假冒产品的做法,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昨天表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般针对的是经营型、贸易型和生产型的对象。海关罚没携带假冒产品的旅客,应该有3方面需认真考量:

  ●应该考查旅客是无意购买,还是故意甚至恶意购买。

  陶鑫良认为,如果旅客是无意购买,那么海关在没收物品之后一般不应予以处罚,因为通常的规则是“法无明文不追究,不禁止”。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将“购买”或者“携带”假冒产品列为侵权行为。而辨别的方法,可以是查验购物票据。

  ●应查看旅客携带假冒物品的数量,购买之后是为了自用,还是商业行为。

  陶鑫良认为,如果旅客买少量用于自用或者馈赠,根据现有法律也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

  ●应参考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分国家和地区的,是针对所有侵权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第二条则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陶鑫良表示,对“自用、合理数量”判定,法规赋予了海关一定的量裁权。而邮寄物品则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计算,如果总数超过自用、合理数量,也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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