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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营销员21种行为被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3:01 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11日电中国保监会11日消息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日前已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78万人。

  《规定》对于目前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21种展业行为予以“明令禁止”,诸如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的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行为等。

  根据该规定,作为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俗称“资格证”)。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届满时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满足“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等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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