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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大使离岗后索要20万肖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3:30 现代快报

  8年前,南京某知名星级饭店将一名漂亮女员工的照片,印在其形象介绍宣传册上广为散发,8年后,女孩离开这家饭店,以肖像权受侵犯为由将原工作过的饭店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20万元。昨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女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年25岁的王雅(化名)是个长相出众的女孩,18岁那年她进入南京一家知名的星
级老牌饭店当服务员,那时的她充满青春与朝气。1998年至1999年间,饭店为营销宣传需要,请来专业摄影师,并组织部分员工和住店客人拍摄宣传图片,王雅当时有幸被入选。之后,王雅身着饭店标志性服装在工作场所工作的两张图片,分别被饭店用在形象介绍宣传册、旅游图和电梯的宣传画中。

  2005年8月王雅与饭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她明确要求饭店不得再使用其肖像照片,电梯间、旅游图、宣传册中使用的其肖像也不得继续使用。其后,饭店按照王雅的要求,停止使用涉及到其肖像的上述宣传资料。尽管事情已谈妥,但王雅想想还是窝火,自己的肖像照被饭店用了那么多年,难道就没一点说法?

  今年2月,她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将原工作过的饭店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案件审理中,被告饭店认为原告是自愿参加拍摄,并允许被告使用其肖像,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从未就此提出异议,而且被告也因使用原告肖像给了其相应的物质补偿。由于双方意见相差过大,导致调解不成。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受邀参加拍摄及拍摄的过程、形式,可以推定原告应该知道被告拍摄图片的目的是用于经营宣传,也应该知道其参与拍摄的照片可能被被告使用。原告在明知被告会拍摄并使用自己照片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拍摄活动,且不提出任何否定或限定条件,其行为表明已接受了被告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以默示形式对被告制作并使用自己肖像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从事后被告多年使用原告的肖像,而原告未作出过任何否定表示判断,也可以间接证明上述推定。因此对于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自己肖像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未对使用肖像的时间、方式、报酬等作出约定,因此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不再使用其肖像。原告提出要求后,被告已按原告的要求停止了使用肖像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制作并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讯员李自庆快报记者朱俊骏实习生秦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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