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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究不如事前查处 岳池沉船为建设“责任政府”上了一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3:4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看着屏幕上播放的警示片,广安岳池“3·15”特大沉船事故仿佛发生在昨天———28条生命,瞬间消失在一条平静的小河中。7日,全省海事局长会议上,沉痛的情绪依然笼罩整个会场。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深刻剖析之后,一项重要规定出台: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机制,变事后追究为事前防范,对没有发现突出隐患或者
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坚决追究海事人员责任。

  6份整改通知,避不了悲剧?

  要点回放:“3·15”事故发生前,岳池县海事处曾先后6次对肇事船只发出整改通知书,甚至拆除该船的发动机,但悲剧还是发生了。

  “发整改通知书不是目的,根除安全隐患才是目的!”谈及这一现象,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指出,在连续发放整改通知书无效的情况下,岳池县海事处没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没有动员有关部门共同采取强制性措施,督促乡镇政府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而是错误地认为自己已经尽了责任。

  “手段”何以成了“目的”?检讨这次事故,省地方海事局局长贺晓春的剖析切中要害:“对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思考得多,而从以人为本和公共安全角度思考得非常不够。”国家现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巡查打击违法行为、对乡镇及其管船机构的监管工作实施指导的职责在海事部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又在乡镇政府。省委党校教授罗振宇指出,条块分割问题虽然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但无论是一级政府还是行业主管部门,都应当对群众生命安全负起责任,这是对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赶场天,两艘渡船去了哪儿?

  要点回放:发生事故的岳池县酉溪镇本有两艘客渡船。出事当天,一艘船的船员被安排参观社会主义新农村,另一艘船的船员被叫去参加水上交通安全培训,给自用船违法载客提供了可乘之机。而这一天,正是当地村民赶场天。

  岳池“3·15”特大沉船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的发生说明少数地方在安全生产中搞形式主义,无视群众安全利益和农民出行难问题。

  省社科院政治学研究员刘积高认为,酉溪镇政府在工作逻辑上的误区十分典型:大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却连农民群众最基本的出行难问题都不放在心上;搞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却不能避免沉船事故在眼皮底下发生。

  “这表明当地政府没有弄清职责所在。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应当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事情做起,离开这一条,就谈不上是一级负责任的政府。”刘积高说。■本报记者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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