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出庭可自由着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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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3:50 北京晨报 | |||||||||||
厦门法院实行无罪推定,与国际司法惯例接轨 晨报厦门专讯 11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龙伟良、刘勇涉嫌贩卖毒品案。这是两名普通的刑事被告人,但特殊的是,他们出庭时不必再统一穿着看守所的服装,而是可以穿着自己的衣服。
厦门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根据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以往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统一配发的服装出庭受审。而从即日起,在厦门看守所的大力配合下,厦门市法院以后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 在昨天的审判中,龙伟良和刘勇上身均着T恤,而刘勇下身则穿着蓝色牛仔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龙伟良表示,自己得到通知可以自由着装出庭时很感意外,连衣服都是临时借的。虽然如此,他心里还是感到很高兴,因为他的亲人从老家四川赶来旁听,穿着便装可以让亲人心里好过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小民表示,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可是刑事被告人过去穿着倾向标志十分明显的服装出庭受审,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至少人们无法由此产生出一种“无罪”的认识。所以,让他们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要求,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他表示,厦门法院希望通过在司法实践中推行此措施,进一步强化法官的无罪推定意识;他亦相信,这样的符号性措施无疑将有利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
图为一名犯罪嫌疑人自由着装出庭受审。 《厦门商报》供稿/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