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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55字诗词赔他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4: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王鑫 陈知 本报记者 郭龙 周牧

  只有55个字的一首词,按常规发表稿酬可能只有近百元,但若被企业用于宣传,其价值有多大?日前,成都市中级法院宣判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贵州心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心意公司)赔偿词作者熊运华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2011元,并立即停止破坏原告作品完整性的行为。胜诉的熊运华却认为判决赔偿数额太低,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熊运华介绍,1997年4月,他应心意公司董事长何某的邀请即兴创作了诗词《鹧鸪天·心意》,并写在纸上当场赠送给了何某。之后,心意公司未经其许可就把这首词用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及宣传材料上,而且还将词中的一个字作了修改,直至1998年才被熊运华发现。熊运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心意公司称,诉争作品是何某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为了开拓市场和宣传企业文化而创作的,并经公司组织集体修改,其著作权应属于心意公司。诉争作品的权属问题就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为充分证实相关情况,2004年8月,熊运华在未经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对与何某的电话通话进行录音录制形成磁盘1份,法院认定其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法院认定,熊运华享有诉争作品的著作权。但依据工商局存档损益表证明,心意公司每年利润均为550万余元。法院依照著作权的规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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