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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卖保险 最高罚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4:39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郑亮)昨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明确提出保险营销员的“22不准”,同时要求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保险时必须先行出示证件。

  销售保险须先出示证件

  《规定》严禁的22种行为包括,代理人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的;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对违规营销员,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要求营销员展业要做到“六必须”,即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必须出示《展业证》;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提醒客户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等。

  营销员无证可罚公司3万

  此外,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代理人找“枪手”代考,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而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双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也将被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规定》要求,《资格证书》每3年换发一次,持有人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2小时的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持证期间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等也无法获得新证。

  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将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

  我市286人上黑名单

  我市在2002年7月便出台《重庆市保险代理人从业管理规定》,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我市已有286名保险营销员进了“黑名单”,其中一半以上终身不能被保险公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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