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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 紧扣四方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7:0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于2006年4月12日在广西日报、广西政府法制网(www.gx-law.gov.cn)等媒体全文刊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2006年4月12日起至2006年5月25日止,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着重
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遵循便民原则,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了一定义务性条款;二是围绕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设定了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款;三是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提供了两种方案,听取群众的立法意见,充分体现立法公开民主;四是罚款标准设定结合广西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严格设置具体的罚款额度,防止不分轻重顶格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被扣留的,可以在机动车被扣留地进行检验。专门载运幼儿、中小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随车配备监护人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也应当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充分体现了对人在车面前处于弱势的人文关怀,避免了“机动车撞人白撞”的问题。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对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罚款标准设置问题,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罚款是管理的手段,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情节轻微,不影响交通畅通的轻微违法,应当重在教育,对于不影响道路畅通,经警告后能自行纠正的要予以放行,突出能不罚的尽量不罚,保护群众的基本权益,并进而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对于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则不吝用重罚,甚至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上限执行;对于其他的必须进行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则充分考虑广西实际,原则上采取国家上位法规定的较低幅度执行。

  另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拟规范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自行车载人、机动车号牌拍卖、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利用“电子警察”记录资料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体罚款标准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对这些热点问题的有关条款,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两种方案,听取群众的立法意见。

  (费昌明)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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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焦点关乎百姓 专家解读"广西交安条例"意见稿编辑:杨东作者: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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