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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诉工商局今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08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朱礼文)本报昨日报道的围绕药品购销过程中医院收受药品经营企业新药评审费、开户费、劳务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问题、芜湖三医院与该市工商局对簿公堂一事,日前已有最新进展。

  记者昨日通过芜湖市镜湖区新芜法院了解到,芜湖市二院、芜湖市中医院、弋矶山医院三家医院诉芜湖市工商局一案定于今日在芜湖市镜湖区新芜法院开庭。

  据了解,法院将对三家医院诉芜湖市工商局的案件分三场审理。今天上午8:30,芜湖市二院诉芜湖市工商局一案首先开庭。下午,法庭将审理弋矶山医院诉芜湖市工商局一案,而芜湖市中医院诉芜湖市工商局一案,法庭根据排期将在日后再审。

  记者昨日通过实地走访芜湖市工商局和芜湖市中医院、弋矶山医院,又得知一些新情况。

  工商局:受贿的也必须罚

  据了解,去年6月~7月,芜湖市工商局查出芜湖三益医药有限公司、芜湖三益弘达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销售分公司在与该市三家医院在进行药品交易时有给付药品评审费、开户费、劳务费的行为。工商局在对三家医院作出处罚的同时,也对三家医药公司各处5万元的罚款。芜湖市工商局表示,行贿方受到了处罚,受贿方就必须要进行处罚,否则有违公正。

  检察院:不构成犯罪要件

  记者同时了解到,芜湖市工商局曾就此发函与芜湖市检察院会商,去年10月12日,芜湖市检察院反贪局通过市检局发2005[4]号文发表意见,认为三家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鉴于所收费用均全部入账,并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要件,不宜以犯罪论处。

  但对三家医院违反国家规定,未将所收费用列入规定相应财务科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勒令停止,限期整改。芜湖市检察院反贪局同时认为,专项活动旨在净化药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重教育、规范、整顿实效,轻处罚,供工商部门参考。三医院:司法解决中不便多谈

  对于芜湖市工商局作出的定性和下达的处罚,三家医院均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要求工商局撤销对医院的处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三家医院处理此案的相关负责人在对此案表态时均较为慎重,表示目前正在司法途径解决过程中,不便多谈。

  对于庭审最新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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