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银行科长挪用公款被判12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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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31 今晚报 | |||||||||
新华社成都4月11日电(记者任硌)中国农业银行 宜宾市分行直属支行财务科原科长兼专署街分理处主任刘 玉峰因挪用公款3000余万元,日前被判有期徒刑十二
年,同案宜宾市万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万聪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8年2月至2000年1月,被告人王万聪在被告人刘玉 峰任农行宜宾市分行专署街分理处坐班主任、分行直属支 行财务科长兼专署街分理处主任期间,与刘玉峰共谋,利 用刘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农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同城行处往来贷方交换票据清 单及进账单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供王万聪使用。至2000 年案发为止,两人共谋挪用公款累计金额2765万元,刘玉 峰个人挪用公款300万元。此外,刘玉峰还收受他人贿赂1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玉峰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之便,与他人多次共同挪用国有银行公款共2765万元、挪 用300万元公款供个人使用,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且情 节严重,在一审宣判前还有226万元未归还;其利用职务 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1万元的行为,还构 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万聪作为挪出公款的使用人,在挪用 公款的过程中,事前与挪用人共谋,并提供到账银行和单 位账号,参与挪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且多次 挪用,属情节严重;至一审宣判前,其使用的赃款已经全 部退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万聪有自 首情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查明事实作出 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