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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剧目未经公示即被认为不同意拍摄制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59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周婷玉)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相关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

  这是广电总局近日印发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指出,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剧目,按违规处理。

  办法还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作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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