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应当开拍如有变更内容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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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5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周婷玉)将于2006年5月1日实行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如有变更内容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办法明确规定,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同时要
办法规定,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此外,办法强调,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