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 高校毕业生干个体,优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21 黑龙江日报 | |||||||||
于基祥 记者 马云霄 本报讯 日前,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ID卡费、《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督健康IC卡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