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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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33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11日消息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日前已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规定》对于目前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21种展业行为予以“明令禁止”,诸如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的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泄露投保人、
根据该规定,作为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俗称“资格证”)。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届满时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满足“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等必备条件。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持有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要及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及变更。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展业证。 《规定》第五十九条特别规定,保监会对于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对直接授予资格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