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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0:2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彬)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了解到,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今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将执行“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1至3年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近日,我省颁布、执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包括发
生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由于自身原因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等。

  “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项目法人报告、省交通厅质监站检查、省交通厅监督管理、各类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环节来落实。另外,在我省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只要因其中一个项目(合同段)被列入“黑名单”,则对此单位执行“黑名单”相应处罚。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1至3年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同时上报交通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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