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获赔不低于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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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1: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11日电(记者吕福明)最新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这一将在今年6月1日施行的地方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稿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