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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从优突出重点新老衔接全面覆盖就业再就业新政凸现八大变化惠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外来民工和新成长劳动力记者果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1:22 江南晚报

  无锡市“新三年”就业再就业政策已出台。昨日获悉,即将下发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即锡政发犤2006犦111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从2006年1月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根据3年“有效期”计算,意味着新一轮优惠扶持政策将延续到2011年底结束。权威人士分析,与3年前实施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相比,“新政”凸现出八大变化。

  变化之一:5大类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受政策扶持

  有关人士介绍,“前三年”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这次进一步扩大了政策扶持的覆盖面,5大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他们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其他5种就业困难人员,即“4045”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变化之二:灵活就业可享受两项社保的50%补贴

  再就业“新政”首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这里所说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工作时间、收入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根据《意见》规定,这些人员只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申请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政府将按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关人士分析,近几年,灵活就业的队伍越来越大,已成为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全市有数以万计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因为没有正规就业未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一直处于“失业”状态。而实际上他们手里都有“饭碗”,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有利于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

  变化之三:用人单位可享受5大社会保险补贴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使用下岗失业人员,《意见》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和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大龄失业、夫妻双失业和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失业人员、长期失业的低保人员、残疾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据介绍,与过去实施社保补贴规定相比,“新政”标准多了工伤和生育两项社会保险补贴,大大降低了企业职业风险,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变化之四:公益岗位“4045”人员“两项补贴”延长3年

  “4045”大龄就业困难群体成为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重中之重。《意见》规定,凡“4045”大龄人员在政府投资开发的“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具体办法是,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暂定再延长3年。对公益性岗位招用“4045”大龄人员,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期限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按原规定其他岗位享受“两项补贴”的“4045”就业人员,3年期限未满的怎么办?有关人士介绍,对2005年底前其他用人单位吸纳的“4045”大龄大员,经核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未满3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其五项社保的50%补贴;在2005年前已核准享受岗位补贴、目前正在享受但累计未满3年、原核准对象继续在本单位就业的,就业岗位补贴顺延至3年期满。

  变化之五:大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扶持”范畴,是再就业“新政”的又一亮点。有关人士解释,这里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后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意见》规定,对按有关文件精神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其中就业困难的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大龄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变化之六:小额贷款提高到5万元可展期1次

  原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最高可享受2万元的担保贷款。

  这次对持证人员自主创业加大了扶持力度。“新政”规定,小额贷款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还可展期1次。同时,把这一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到了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处理,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变化之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收3类费用

  《意见》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资金有困难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促进初高中和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成功就业,市政府首次提出了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的要求。今后,无锡市将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职业见习,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变化之八:农村劳动者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次再就业“新政”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作了规定,要求对到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促进各地人力资源交流,《意见》还规定,本省范围内其他城市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在锡通用,来锡就业的持证人员,凡符合苏政发犤2006犦24号文件有关政策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延伸

  A

  “从宽从优、全面覆盖”是新政基调配套文件近期将陆续出台权威人士介绍,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后,还有一批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近期也将陆续出台。这些“新政”体现了“从宽从优、全面覆盖”、“新老衔接、平稳过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对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加以了延伸、扩展、完善和充实。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新举措,将惠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外来民工和各类新成长劳动力。其中,市区现有10万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最大的受益者。

  B

  关注在岗职工“饭碗权”企业成规模裁员要经职代会讨论在着力扶持各类人员再就业的同时,《意见》还特别关注维持在岗职工的“饭碗权”。要求建立全市失业预警机制,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意见》规定,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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