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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1:52 京华时报

  新闻财政部明示续征2006年机场建设费

  据《广州日报》4月7日报道,财政部近期下文明示,包括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在内的18项政府性基金已经于2005年底到期,同时鉴于其中17项基金(包括机场建设费)“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故将其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年底”。财政部同时表示,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上述17项政府性基金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

  直评取消机场建设费是民意所向

  征收十几年之久的机场建设费,使乘客多掏数百亿元,早就应该取消,机场建设费从1992年诞生之日起就备受质疑。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赵志全就这样质疑:“机场建设费到底是笔什么钱?是投资、捐赠还是税费?如果是税费,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是捐赠,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如是投资,就应有回报。”

  而此前,机场建设费征收后的违规挪用现象,曾被国家审计署曝光。2001年3月5日,福建律师丘建东正式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质疑征收此费的合法性,而他也因为维权被誉为当年全国十大维权标兵;2003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上,各个行业的有关代表再度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指出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于乱收费。笔者有理由以为,取消国内机场建设费是民意所向,尽管非常曲折和艰难。

  这项收费是行政垄断的产物,是行政机关设立行政性公司、权力与利益变相结合的结果。民航既是公用企业,又是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垄断行业、垄断部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强迫被服务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以谋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并将此通过部门立法的形式合法化,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表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民意所向但实现却路途艰难,不但表明消除行政垄断性企业的霸王条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也昭示:打破垄断行业的特殊利益,需要更多的民意去推动。

  摘编自《大河报》4月8日文/朱四倍

  求是岂能一拖再拖

  财政部指出,2005年到期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续征至2006年年底,于是人们猜测,这是否意味着机场建设费有望在今年底取消?对此,民航总局新闻办4月8日作出回应:机场建设费明年是否征收,将以何种形式征收,目前尚无定论。

  这番回应无疑是一盆冷水。我们认为,为了顺应民意,为了完善财政体制,也为了理顺机场经营体制,明智的做法是立刻取消机场建设费,而不要通过政府强制力,把已属商业性质的机场经营企业的交易条款继续强加给消费者。

  在目前的财政体系中,机场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这种基金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为了建设某项事业,利用国家权力,向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强制收取一笔费用。这些收费类似于税,但却未经人大审议批准。而且,财政部门对于收取的基金没有控制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任意支配,无疑削弱了财政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人大对预算的全面监控。

  近些年来,政府已逐渐减少政府性基金的种类。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收支制度,尤其是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全面监控,最终应当取消一切政府性基金项目。既然机场建设费已经到期,就没有理由继续收取。单凭财政部的认可,是否即可将收费加之于乘客?因此,从程序的角度看,机场建设费的续征是存在瑕疵的。

  有专家说,收取机场建设费是国际惯例。但国际惯例未必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案。关于机场建设费,别的国家怎么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怎样正确地做。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4月9日社论

  辨析情况复杂不能成为续征理由

  暂且不说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是否合法合理,既然财政部2002年正式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征收该项费用政策2005年年底执行到期,那就不应当在2006年继续收取机场建设费,除非有非常重要的理由与特别情况,否则难免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既然原先作出的规定到期后可以不算数,人们又如何相信续征到2006年年底后,该项费用就会停止征收。

  “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或是事实,但同时不能忘记,政府研究问题的时间越长,百姓为此付出的成本就越多。政府部门对收费政策多研究一年,百姓就要多付一年的钱。以机场建设费为例,在短短的14年时间里,民航乘客已经为机场建设费支付了数百亿元的巨资。根据民航总局公布的数字,2004年和2005年两年,民航乘客支付了129亿元机场建设费,如果续征一年,那就意味着乘客还要为此多付出60亿元左右。为什么该研究的问题不在2005年年底之前进行并完成?自开征该项费用以来的十多年时间,难道还不能研究出个所以然来?这样的工作态度与效率,能让群众满意吗?

  另外,“情况比较复杂”似乎也不足以成为改变政策的理由。“比较复杂”的“情况”是怎样一个情况,其中有什么理由值得改变原定的政策,这些都应向百姓说清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百姓都有知情权,所以,有关方面有义务将“比较复杂的情况”公之于众,让民众清楚明白。

  除了将“比较复杂的情况”原原本本公开之外,政府还对百姓负有解释政策的责任,在取得百姓的理解与赞同后,才能最终作出续征费用的决定。一句“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就续征本不该征的费用,显然不能让公众满意。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4月11日文/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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