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石秀山被判重刑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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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2:4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昨天,闸北区人民法院对“石秀山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院一审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七项罪名,依法判处石秀山、丁传军、李国兵、李存本、马千里、丁传涛、郑永亮、王永同、牛永松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0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3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秀山曾于1995年、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刑。20
该犯罪组织自2003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在闸北区、宝山区等地开设地下赌场;并在彭浦新村等地区称霸一方,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还进行了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经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石秀山等9名被告人均系安徽省农民。自2003年底至2005年1月,被告人石秀山等人先后在本市宝山、嘉定、青浦区的菜棚、民宅、厂房等多处开设赌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赌场每天开二至三场,赌客人数从几十人至一百余人不等。赌场经营从赌客的赌资中提成、放贷收取每万元每天1%至5%的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牟利。 闸北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石秀山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人根据各自的罪行处相应徒刑。作者:□通讯员 高远 记者 王凤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