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2.26持枪抢劫案犯被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22:01 新华网 | |||||||||
新华网昆明4月12日电(李玲艳)4月12日,“2.26”持枪抢劫案经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宗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经昆明中院查明,被告人李宗波在1997年8月1日在辽宁省大连市杀害一人后负案潜逃,并非法获取一把手枪。2003年2月26日上午,流窜到昆明的李宗波骑自行车来到关渡广场附近,发现吴艳红和周春贵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关渡支行后,便携枪尾随,在银行柜台前抢夺
之后,李宗波逃窜到四川成都,继续抢劫作案。2003年5月,李在成都玉林北路用砖头敲击沈吉明头部,抢走现金100元;6月,李在武侯区用枪向张尚喜连开两枪,致使张当场死亡,抢走现金1200元和小灵通一部;7月,李在成都东城南街56号成都大药房内持枪威胁营业员,抢走现金145元;8月,在青羊区三里多路向姚文龙连开三枪,姚当场死亡,抢走现金一万元;12月,在成都高新区家乐福,因保安人员怀疑其行窃,李向保安连开三枪。2004年5月,李宗波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警方查获,并被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7年中,李宗波先后在辽宁、云南、四川等地作案,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昆明中院确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并做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宗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吴艳红家属4万元,赔偿原告周春贵4万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