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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评审费”算不算商业贿赂? 芜湖三医院告工商局案庭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1: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中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是芜湖市三家大型综合医院,2005年4月,芜湖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三家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这三家医院与医药公司进行药品交易时存在收取药品评审、劳务费的违法行为,并以商业贿赂行为分别对这三家医院进行处罚,处罚没收金额达百万元。芜湖市工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行为引起三家医院的不满,并分别将芜湖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处罚。昨天,芜湖市新芜区法院集中审理了芜湖市二院、弋矶山医院对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庭审中,双方围绕新药评审费、劳
务费能否算商业贿赂,以及工商局是否有权进行处罚展开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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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背景

  检查发现大量不明资金

  2005年4月25日,芜湖市工商局会同芜湖市检察院、芜湖市卫生局、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了芜工商(2005)54号文《关于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精神,芜湖市工商局对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中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药品评审费429000元;芜湖市中医院收取药品评审费305000元、开户费24000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收取劳务费367060元。芜湖市工商局对上述三家医院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查出了芜湖三益医药有限公司、芜湖三益弘达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销售分公司在与上述三家医院进行药品交易时给付了药品评审费、劳务费。

  工商对三医院进行处罚

  芜湖市工商局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芜湖三益医药有限公司、芜湖三益弘达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销售分公司上述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对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的429000元药品评审费,芜湖市中医院收取329000元的药品评审费(含开户费)、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收取的367060元的劳务费作出没收处理,并各处30000元的罚款。

  三家医院状告芜湖工商

  被处罚方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中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并认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依据,要求芜湖市工商局撤销其行政处罚,三家医院分别向新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书,将芜湖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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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芜湖市新芜法院受理了这三起行政诉讼案件,昨天分别公开审理了芜湖市二院和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对工商局的行政诉讼,20日将审理中山医院对工商局的行政诉讼。芜湖市工商局对这起行政诉讼非常重视,公平交易局的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并在旁听席上签到,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起行政诉讼案将给他们上一堂法律课。而这起行政诉讼由于涉及到医药公司与医院之间的购销环节,相关的医药公司也派出代表旁听,芜湖市有关的市民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也高度关注,加上媒体记者,庭审现场52个旁听席座无虚席。而两家医院并没有派代表旁听。

  上午审理的是芜湖市二院诉工商局案,从8时30分一直到中午11时15分,双方辩论一直很激烈;下午审理的是弋矶山医院诉工商局案,由于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是同一人,下午的辩论就是上午的翻版,庭审到下午4时20分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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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焦点

  评审费、劳务费

  算不算商业贿赂?

  芜湖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对芜湖市二院的检查中,发现该院收取药品评审费429000元,并且没有纳入药品进销科目,抵扣药品进销价格,而是计入其他会计科目,导致药品价位虚高,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增加了患者看病的费用。并且这种行为引起不正当竞争,没有交纳评审费的医药公司的药品就难以进入医院。而原告律师称,新药评审费用该不该收,收了干什么,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不是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范围,况且这笔费用没有私设小金库,而是用于医院整体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

  在劳务费用方面,工商部门调查了6家医药公司,这些公司表示,在医药进入医院时,所有的运输费用都是由医药公司来承担,但是弋矶山医院还是按照5%或3%的比例收取劳务费,有的是年底一次性结算,有的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这笔费用。这6家医药公司均不同程度表示,为了维护和医院方面的关系,不得不交纳这笔多余的费用。而这笔资金没有纳入库存会计科目,而是纳入其他科目,违反医院会计制度。原告辩护人则指出,医药公司将药送达医院仓库后,医院各个部门之间领取医药还是需要一定的劳务费用。

  医院是否属经营性单位?

  由于工商局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律师认为两家医院均不是非赢利的机构,不是经营的法人实体,不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只有存在商品交易,工商局才有理由介入。而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的是经营者,而这两家医院均不是经营者,所以工商局处理的依据存在问题。

  被告律师指出,这两家医院不是政府全额拨款单位,给市民提供的也是有偿医疗。在同医药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存在商品交易的行为。另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医院即使不属于经营性单位,但是属于这条法律中的“对方单位”,既然医药公司存在行贿事实,同样医院就存在受贿事实。

  工商能否判定商业受贿?

  原告律师指出,既然是商业受贿就应该进入司法程序,而不是由工商部门来处理,工商部门并没有权力判定医院存在商业受贿。

  被告律师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力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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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疑问

  检察院:不构成犯罪要件?

  既然在检查中发现三家医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为什么司法部门没有介入?据记者了解,芜湖市工商局曾就此发函与芜湖市检察院会商,去年10月12日,芜湖市检察院反贪局认为三家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鉴于所收费用均全部入账,并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要件,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对三家医院违反国家规定,未将所收费用列入规定相应财务科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勒令停止,限期整改。

  医药、建筑、政府采购被列为商业贿赂重灾区的前三位,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因此,有关专家坦言,这三起案件将对我省在处理医疗商业贿赂方面具有很强借鉴意义。法院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图为旁听的工商人员在记笔记。

  ·实习生 徐海 记者 王祚宏 何保丰 文/摄·(晨报芜湖专电)

  

“新药评审费”算不算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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