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农民居住满一年人身损害赔偿参照城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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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4:4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饶纯武 实习生 满小芳 报道:久居城镇的农民出了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去年8月2日,楚天金报报道了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农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硚口区仁寿路小学学生李波(化名),1995年出生在江汉区,一直随父在汉居住,
根据我国车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城镇居民按年收入8023元赔偿,农村居民则按2890元赔偿。事后,双方为赔偿标准发生分歧,并闹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由司机冯某、货车所在的汽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本事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李波的父母为农民,护理费应按每天25元计算,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波在武汉市居住一年以上,其损失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李波的父母以做“豆腐脑”生意为生,故参照相关服务行业的年收入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 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波5万元;李波的精神损失1万元及其他损失3173.6元,由冯支付9221.6元,汽运公司赔偿剩余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