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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标准将从严审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6: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据新华社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暂行办法》规定,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暂行办法》明确,收费单位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明确考试类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在行政管理类收费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及合理损耗审核。

  资源补偿类收费标准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鉴定类收费标准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培训类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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