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该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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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8:04 东方网-文汇报 | |||||||||
陷于过去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法院内部曾经有过规定,对打假案的审理,只要商家构成假冒欺诈,不问索赔者的打假动机,一律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退一赔一”处理。但渐渐有人提出,如果支持“王海式”的职业打假牟利,岂不是鼓励那些“假冒的消费者”以欺诈对付欺诈,纵容不劳而获?还有人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消费者,而不是保护那些变了味的消费者。
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向社会明确告知: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市高院强调,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所谓欺诈,主要是指经营者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