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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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8:31 汉网 | |||||||||
汉网消息(长江日报)即日起,全市社区将陆续对辖区“零就业”家庭进行公示,并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各城区将组织动员各类机关及其干部职工一对一结对帮扶“零就业”家庭。对工作不挑不拣的援助对象,承诺10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 “零就业”家庭可享受的援助
记者李俊 即日起,凡是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的成员,在享受国家、省、市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6项特殊的援助政策: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援助对象。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援助对象,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援助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援助对象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服务机构为援助对象至少提供3次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有1人实现就业后,其第一个月获取的劳动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1/3计入家庭收入,第三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2/3计入家庭收入,从第四个月起据实全部计入家庭收入。“零就业”家庭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成员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不超过3个月。 此外。以下三种情形,将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服务机构3次上门推荐工作岗位,但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 ——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已确定为援助对象,3个月内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