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将不被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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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8:5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3日电 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财政部联合下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将被不予以受理。 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 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