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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将不被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8: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3日电 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财政部联合下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将被不予以受理。

  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 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超出价格、

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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