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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个房子不赚反赔 房客欠水费房东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0:07 沈阳晚报

  东陵区榆树屯的村民邱某将房屋出租,本想挣几个钱,但他没有想到,这笔钱没有挣着,反而摊上了官司,邱某因租住此房者拖欠水费而被列为被告。4月12日,记者了解了此事。

  房客拖欠水费

  邱某在东陵区榆树屯街附近有一间住宅,2005年5月,谭某找到邱某,表示要租住这套住宅。经协商,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房屋内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谭某负担。谭某租住日期截止到2006年1月5日,共发生用水量计447立方米。

  然而,谭某除了支付给邱某33立方米的用水费62.7元(每立方米单价人民币1.9元)外,尚拖欠人民币786.6元。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工作人员多次前来催促谭某交纳水费,但谭某认为水表计量不准确,说什么也不交纳拖欠的水费。

  房主成了被告

  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将房主邱某、房客谭某均列为被告,诉讼到了东陵区法院,要求被告按所使用的自来水水表计量数字,支付水费人民币786.6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五滞纳金。

  对此,邱某辩称自己已将住房出租给谭某,现在所拖欠的水费是谭某所使用发生的,理应由谭某支付,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谭某则辩称,所使用的水表存在质量问题,在计量上不准确,故不同意东陵营业处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邱某虽然已将房屋出租给谭某,但仍然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应对谭某发生的水费负有连带责任。对于谭某提出的认为水表在计量上存有质量问题,因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今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谭某支付水费人民币786.6元,并按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果谭某无力给付,则由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屋出租有说道

  据东陵打击窃水办公室周主任介绍,东陵地区仍存在一些住户拖欠水费不交的情况,其中就有房客所拖欠的情况。对于久拖不交者,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讨。

  对此,警方提醒房东在房屋租赁时,可先向房客收取一定的押金,并经常前来查看房客租住使用情况,这样可避免房客在租住期间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可以避免房客拖欠各种费用。本报记者王立军实习生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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