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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替流浪汉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0:21 检察日报

  无名流浪汉被车撞死,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盲点——

  本报南京4月12日电(记者崔洁 肖水金 通讯员丁晓头) 两名未知名流浪汉先后在江苏省高淳县遇车祸身亡,如何为他们主张赔偿事宜,目前国内未见先例。今年3月底,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该县民政局作为职能部门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将于4月19日对这两起案件开庭审理。

  两流浪汉被撞无人认尸

  2005年4月2日,一名男子被王某驾驶的一辆三轮运输车撞倒于机动车道后,又被吕某驾驶的小客车碾轧而过,致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吕某双方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被撞碾男子不负事故责任。

  2004年12月4日,高淳县的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男子轧死。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经多方核查,但均无法认定这两名死亡男子的姓名和身份,只能根据两人破烂的衣衫和乞讨的饭碗,基本认定两人是外地来高淳乞讨的流浪汉。记者了解到,对于如何处理涉及无名氏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如何为事故中不知姓名死者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相关法规未作任何规定。这就意味着,要为这两名流浪汉维权,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面对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来的盲点,今年3月初,交警部门向高淳县检察院作了反映。

  检察建议请民政局代为维权

  虽然法律上是空白,但流浪汉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经多方查找后,高淳县检察院决定从现行的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寻求帮助。该《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徐新顺说。

  据此,高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作为救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该提起流浪汉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为这两名死亡的流浪汉讨回公道。该《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得到民政局的高度重视,民政局决定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3月底,高淳县民政局已经以原告身份,将两份民事诉状递交到高淳县法院,向3名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索赔30万余元。

  民政局的诉讼一旦获得法院支持,这笔赔偿费用又该如何处理?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向记者介绍,这在我国法律上同样是一个空白。但该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赔偿费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定为5年,5年内如果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应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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