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甘肃省质监局长被判刑14年 见财就收晚节不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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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0:53 国际在线 | |||||||||||
毛郁生听判(警察眼部作过处理) 兰州晨报相关报道:甘肃省质监局原局长受贿案作出判决
受贿193万 质监局长晚节不保 武威市中院昨一审判处原甘肃省质监局长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 本报记者 何学平 为您摄影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毛郁生受贿案,昨日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是否上诉他没有当庭表示。 当日上午9时25分,毛郁生被法警押解至武威市中院多功能审判厅。 9时30分许,法院准时开庭。在整个宣判过程中,毛郁生显得极其平静。整个法庭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为数不多的媒体记者外,几乎没有旁听群众。 庭审 职务之便 是财就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毛郁生在1998年至2004年担任甘肃省兰州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任、甘肃省外贸厅厅长、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潘某、完某等29人现金及物品共计1931239.25元(其中包括高尔夫球杆一套、“欧米茄”手表2块等物品折价185289.25元、美金51800元、港币10000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毛郁生处扣押人民币87万元,美元124958元,港币44080元。还扣押了“大唐镇库”方孔银币2枚、“世纪金条”1根及毛郁生用收受贿赂赃款购买的古玩、字画等物品共计89件(幅)。 法庭认为,被告人毛郁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