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煤矿须存风险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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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3:14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昨天,北京市首次推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办法规定,在5月底前,北京市煤矿企业将按照存储能力,在北京银行足额缴齐最低80万元、最高6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有两类:一类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一类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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